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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旅客
残疾人旅客

1. 运输数量限制

1) 对航班上载运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陪伴人员,但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旅客数进行限制,航班座位数为 51-100 个时,为 2 名;航班座位数为 101-200 个时,为 4 名;航班座位数为 201-400 个时,为 6 名;航班座位数为 400 个以上时,为 8 名;载运残疾人旅客数超过上述规定时,应按 1:1 的比例增加陪伴人员,但残疾人旅客数最多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一倍;载运残疾人旅客团体时,在按 1:1 比例增加陪伴人员的前提下,承运人采取相应措施,可酌情增加残疾人旅客乘机数量。

2) 上述没有陪伴人员但在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的残疾人旅客,包括使用轮椅的残疾人旅客、下肢严重残疾但未安装假肢的残疾人旅客、盲人、携带服务犬乘机的残疾人旅客、智力或精神严重受损不能理解机上工作人员指令的残疾人旅客。除本条规定外,金鹏航空不得以航班上限制残疾人旅客人数为由,拒绝运输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旅客。

除另有规定外,金鹏航空不得因残疾人的残疾造成其外表或非自愿的举止可能对机组或其他旅客造成冒犯、烦扰或不便而拒绝运输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3) 地面服务人员拒绝为具备登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航空运输时,应向其说明拒绝的法律依据。具备登机条件的残疾人要求提供书面说明的,金鹏航空应在拒绝运输后 10 日内提供。

4) 除另有规定外,金鹏航空和地面服务代理人不得限制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旅客在候机楼内活动,或要求其留在某一特定区域,不得要求残疾人旅客佩戴特殊标识。

5)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在地面轮椅、登机轮椅或其他设备上不能独立移动的,金鹏航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按各自责任不得使其无人照看超过 30 分钟。

6) 金鹏航空及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尽可能安排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使用廊桥登离机,并提供相应协助。在不能提供廊桥或不能使用升降装置的情况下,金鹏航空应以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同意的可行方式提供登离机协助。登离机协助包括按需要向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服务人员、普通轮椅、机上专用窄型轮椅、客机梯、升降设备等。

6) 根据残疾人旅客及其陪伴人员意愿,安排其优先登机及错峰离机。

7) 因某种原因需减载部分旅客的,应优先保证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旅客及其陪伴人员运输。

8) 残疾人旅客带进客舱的助残设备不作为随身携带物品进行限制。 客舱内有存放设施和空间的,按照先到先存放的原则办理。助残设备的存放应当符合民航局关于安保、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相关规定。客舱内没有存放设施或空间的,应将助残设备免费托运。

9) 除另有规定外,金鹏航空允许残疾人旅客在靠近客舱门的地方托运和交付助残设备。

10) 金鹏航空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旅客签署免责文件或相关申明,放弃其对助残设备损坏或丢失进行索赔的权利,收运时已损坏的除外。

11) 残疾人旅客必须能够与一般公众一样享受同样的快速办理乘机手续的权利。原则允许特殊旅客在柜台办理乘机手续时排在队列前面。如有条件,单独提供柜台办理乘机手续。

12) 确保残疾人旅客能及时得到在航站楼或航空器上提供给其他旅客的信息,包括售票、航班延误或取消、航班时刻更改、联程航班衔接、办理乘机手续、登机口的指定、托运和提取行李以及其他重要服务信息。并以残疾人容易获取的方式提供。

携带服务犬出行的旅客

1. 金鹏航空允许服务犬在航班上陪同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

2. 在符合安全规定的前提下,服务犬进入客舱,不能引起混乱或影响安全,不阻碍通道或紧急撤离路线。

3. 运输文件要求:

1)有效动物体检健康证明《动物检疫合格证》;

2)有效的服务犬身份证明(《动物训练合格证明书》或《动物工作证》或《动物身份证》);

3)服务犬疫苗注射证明;

4)旅客本人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病患旅客

1. 金鹏航空要求病患旅客购票时如实陈述患病情况,提供金鹏航空要求的其他材料,按要求出示医疗证明。以下病患旅客需提供医疗证明:担架旅客、吸氧旅客、近期接受过各类手术或各类重大疾病病情平稳期的旅客。

2. 如旅客患有下列疾病之一时,除为了挽救生命、经金鹏航空进行特别安排者外,金鹏航空有权拒绝出票:

1) 患有对其他旅客或机组成员身体健康构成直接威胁的传染性疾病;注:如非典型性肺炎(SARS)、中东呼吸综合症(MERS)、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VID-19)等在客舱环境很容易传播且会造成严重后果,属于直接威胁;如普通感冒等在客舱环境下很容易传播,但不会导致严重健康后果,艾滋病等有非常严重的健康后果但不会轻易在飞机客舱内传播,均不属于直接威胁;

2) 近期做过外科手术且航空旅行可能对其自身造成危害者;

3) 处于发病状态的精神病患者,可能对其他旅客或自身造成危害,或危及航空安全;

4) 处于严重或危急状态的心脏病患者,如:严重的心力衰竭、出现紫绀症状或心肌梗塞(在旅行前6周之内曾发生过心肌梗塞)者;

5) 严重的中耳炎,伴随有耳喉管堵塞症的患者;

6) 近期患有自发性气胸的病人,或近期做过气胸整形的神经系统病症的患者;

7) 大纵膈瘤、特大疝肿及肠梗阻病人;

8) 头部损伤颅内压增高及颅骨骨折患者;

9) 下颌骨骨折最近使用金属线连接者;

10) 在过去30天内患过脊髓灰质炎的病人,或延髓型脊髓灰质炎患者;

11) 带有严重咯血、吐血、呕吐或呻吟症状的患者;

12) 因身体或医疗状况(包括神经或精神状况),使旅客在旅行中若无专门的协助就无法自理者;

13) 患病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或登机过程中,病情突然加剧或恶化者;

14) 其它患有不宜乘机疾病的患者。

3. 以下情况要求旅客必须安排陪伴人员(陪伴人员应有能力在旅行过程中照料病患旅客,并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其撤离。)

1) 乘客旅行时使用担架;

2) 旅客因疾病或手术存在暂时性行动、精神、听力、视力障碍,且紧急撤离时需要他人协助。

担架旅客

1. 原则上金鹏航空每一航班的每一航段上,只限载运 1 名担架旅客。

2. 如旅客为病患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满足金鹏航空有关病患等其他特殊情况乘机条件。

3. 担架旅客必须至少有一名医生或者护理人员陪同旅行,该陪同人员要求必须具备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能够应对和处理担架旅客在飞行过程任何突发医疗问题。

4. 处于休克状态的担架旅客不适合航空运输。当航班上有VVIP 时,不承运担架旅客。担架旅客不办理联程航班业务。

5. 担架旅客至少应提前 48 小时在航班始发地向金鹏航空直属售票处或经特别授权的售票处办理提申请。

6. 运输文件

1) 填写完整《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C 类;

2) 提供《医疗诊断证明书》;

3) 担架旅客运输申明书,金鹏航空工作人员告知旅客航空运输风险,旅客填写运输声明书。

吸氧旅客

1. 吸氧旅客指需要在航班飞行途中使用自带呼吸辅助设备的旅客。

2. 金鹏航空能接受的呼吸辅助设备目前仅为便携式氧气浓缩器(POC)。设备必须符合金鹏航空关于机上载运和使用便携式供氧设备的标准。POC 设备电池及其备用电池须符合金鹏航空锂电池运输要求。POC 设备须符合金鹏航空手提行李重量和尺寸的规定。

3. 运输限制

1)处于昏迷状态的吸氧旅客,不予承运。

2)在地面候机期间也需要用氧的旅客,不予承运。

4. 吸氧旅客提出申请乘坐金鹏航空的航班至少提前 48 小时。吸氧旅客向金鹏航空直属售票处或经金鹏航空特别授权的售票处提出申请。

5. 申请文件:

  1)医疗证明(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医疗证明在始发航班起飞前10天内有效。通过中国境内县、市级或者相当于这一级(如国家二甲级)以及以上医疗单位医师开具医疗诊断证明,需有开具证明的医师签字并加盖医疗单位公章,方为有效。

(2)医疗证明须写明:需被证明的乘机人姓名、乘机所用证件、在 XXXX 年 X 月 X 日前适宜乘机、开具日期。

(3)医疗证明须注明:“该旅客对呼吸辅助设备的目视和声响警告有认知能力,并且无需帮助可以自行对这些警告采取合适的行为”,“该旅客在航班飞行全程/部分时间需要使用呼吸辅助设备”,“旅客所需氧气浓度、呼吸设备自身电池及备用电池的运行时间”。

(4) 在医疗证明复印件上,旅客(或其监护人)须写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由旅客(或其监护人)随行陪护人员签字。

2)旅客在提出申请时,应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C类》,并保证所填写信息准确、真实。

孕产妇旅客

1. 怀孕不足、32 周的孕妇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应乘机外,凭有效身份证件及产检文件办理乘机手续,按一般旅客接受运输(此类旅客运输不受限制)。

2. 怀孕超过 32 周(含)但不足 36 周(9 个月)的健康孕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乘机,应有成人陪伴,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并在乘机前 24 小时内交验 “医疗诊断证明书”,且注明在 XX 日前适宜乘机有效。“医疗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包括旅客姓名、年龄、怀孕时期、预产期和日期、适应于乘机以及在机上需要提供特殊照料的事项,经金鹏航空同意后方可购票乘机,并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此类旅客运输受限制)。

3. 下列情况,金鹏航空不予承运:

1) 怀孕 9 个月(36 周)(含)以上者;

2) 预产期临近但无法确定准确日期,已知为多胎分娩或者预计有分娩并发症者;

3) 顺产后不足 7 天,难产以及早产经医生诊断不宜乘机者。

婴儿旅客

1. 婴儿旅客是指出生14天至2周岁以下的婴儿。出生不足14 天的婴儿和出生不足90 天的早产婴儿,金鹏航空不予承运。

2. 婴儿应由年满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携带方可。婴儿按照同一航班成人适用普通票价的 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每一成人旅客可携带 1 名婴儿旅客。婴儿由成人旅客抱着,并使用单独的安全带。如需要单独占用座位时,应购买儿童票。

3. 根据机上婴儿安全带及救生衣数量对婴儿的承运数量进行限制:B737 承运数量为 12 名;B787 承运数量为 18 名。

4. 婴儿票无免费行李额。可免费携带或托运一件重量不超过7公斤、体积不超过20×40×55厘米的全折叠式婴儿手推车或摇篮。如婴儿车或已折叠的婴儿推车的尺寸不超过 20*40*55 厘米,且重量不超过 7 千克,则可以带入客舱放在行李架上。若尺寸或重量超过以上规定,则必须作为托运行李运输。

无成人陪伴儿童

1. 无成人陪伴儿童(简称无陪儿童),是指年龄满 5 周岁但不满 12 周岁,且没有年满 18 周岁且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陪伴乘机的儿童。

2.不适合航空运输范围

1) 不足 5 周岁的儿童单独乘机;

2) 12 周岁以下的病残儿童单独乘机;

3) 对于金鹏航空中转航班、经停航班或金鹏航空与其他航空公司的联程航班,不接受无陪儿童的运输。

4) 金鹏航空为市场方的代码共享航班,金鹏航空不受理无陪儿童的乘机申请,需由旅客直接向实际承运人申请。

5) 国内、国际串飞航班,不接受无陪儿童的运输。

3. 各类机型运输限量

1) B737:5 名无成人陪伴儿童/航班。

2) B787:8 名无成人陪伴儿童/航班。

4. 申请时限及要求

1) 至少应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 60 分钟前提出;

2) 金鹏航空不受理电话申请,所有申请手续必须在指定售票处或机场值机柜台办理;

3) 符合金鹏航空规定的运输条件;

4) 经金鹏航空同意;

5) 必须在定座购票时,提出无成人陪伴儿童申请,填写《特殊旅客服务需求单 B 类》

6) 购票时必须出具儿童的户口簿或出生证及其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

7) 购票时,无成人陪伴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必须提供始发与到达站的接送人员有效姓名、地址和联系电话。

8) 必须购买定期客票,不定期客票必须在确认座位后方可乘机。

5. 温馨提示:鉴于目前国内新冠病毒形势,金鹏航空于8月11日零时起暂停受理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任一城市有中高风险地区的国内航班无陪儿童服务的申请,已成功申请服务的旅客,如航班实际乘行时始发地、经停地、目的地任一城市出现中高风险地区,相关服务将会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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